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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不可“漫天要价”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79 ℃

在本市房屋租金标准统一前,新建立租赁关系的租凭双方可参照《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月租金暂行单价》(见附表)协商议定房屋租金。
私有居住房屋的租金,可按照暂行单价的标准适当浮动;其中钢筋混凝土﹑混一﹑砖一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30%;混二﹑砖二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40%;砖三﹑简屋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50%。
《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由租赁双方议定的租金,高于暂行单价的,可由双方协商降低;低于暂行单价的,可由双方协商在暂行单价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但每年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调整前租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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