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危措施确保住用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三、哪些是合法的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人。
四、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出租
共同共有房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需要出租时,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明确表示同意房屋出租,并授权具体人员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行使相应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五、《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下载市房管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参照使用。
(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消防安全责任;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10)转租的约定;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六、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并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的,视为非市场租赁行为,不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上述公有住宅,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协议租金的,应当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七、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
(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宅房屋及有人居住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
区房管部门接到管理服务站移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直接到管理服务站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至合同签订日起30天内,持规定资料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向区房管部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缴纳哪些费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缴纳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和租赁土地收益金两项,由出租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