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租赁房制度包括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两种方式。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是指由符合经济租赁房条件的家庭通过市场自行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租房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是指符合经济租赁房条件的家庭承租由管理部门提供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
第三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经济租赁房的主管部门。各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经济租赁房资格审核工作。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负责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管理等相关工作。天津市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对象为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2003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且年收入低于2.2万元的非农业户籍家庭。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者领取特困救助金的家庭。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16万元(含16万元)以下。
申请人及其同户籍家庭成员已购买住房(含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的,不得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第五条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届时公布的住宅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平均水平、本市城镇居民住房水平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保障标准为:单人家庭每月补贴250元,两人和三人家庭每月补贴375元,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每月补贴500元。
第六条 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的保障标准为:一个家庭限定承租一套住房;原则上单人家庭租赁单间住房,三人(含三人)以下的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住房,三人以上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三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三人家庭有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也可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
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的承租人按照租金标准的50%交纳个人负担部分,管理部门按照租金标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房屋所在地区住宅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平均水平和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因家庭住房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市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超出租赁标准租赁住房,超出标准部分的租金,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不予补贴。
第七条 已申请经济租赁房的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已申请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同时申请经济租赁房。
申请后自行放弃补贴资格或变换住房保障方式的,不得再次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八条 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由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材料向负责其房屋拆迁的拆迁单位提出申请:
(一)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三)家庭收入证明(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提供其中一种证件即可)。
经拆迁单位受理、初审后,区房管局审核、公示,并向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备案。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出具《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第九条 持有《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但租赁其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