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吉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吉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已经2008年4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晓霈
2008年5月4日
吉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1、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以及以其他形式变相出租房屋,均为房屋租赁。?
2、第十条增加一款:《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内容发生变更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约定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原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房屋出租人必须如实提供房地产租赁合同并依法缴纳税款。?
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地方税务部门可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30日内通知出租人缴纳税款,承租人未能在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人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当由承租人缴纳税款。?
5、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出租人核算健全并能如实申报纳税的,实行查实征收;核算不健全,不能如实申报税的或者出租合同中租金明显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地方税务部门参照市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和综合附征率计征税款。?
6、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7、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未缴纳相关费用、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相关费用,逾期仍未办理的,对住宅出租当事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当事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吉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吉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1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 根据2008年4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吉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费征收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权利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以及以其他形式变相出租房屋,均为房屋租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