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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规定: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要收钱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9 ℃

较长时期以来,由于对办公用房缺乏统一的规范管理,造成办公用房大多由各部门、各单位自建、自管、自用。造成建设规模和标准不统一,部门、单位之间人均占有面积差距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与管理成本较高,甚至影响了成都市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还有一些部门、单位未经批准就擅自将办公用房自行开发、转让、出租及抵押、担保,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与使用权即将分离,办公用房资源逐步实现有偿使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近日将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

管理任务 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该《管理意见》规定,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要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规范管理、专业化服务的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新体制。明确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占有)关系,严格实施产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实现科学化管理;依法维护办公用房房地产所有权,确保其安全完整;优化办公用房房地产资源配置,发挥资源的有效作用,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遵循价值规律原则,按照办公用房资源逐步实现有偿使用占有的改革方向,通过产权置换、级差地租、租赁使用等运作形式盘活存量、改善机关办公条件。

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管理与使用登记;办公用房规划与调配;维修管理与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的普查与清理;完善办公用房房地产档案资料,严格记录产权统计台账,按照新的发展要求复核权属等。

权属归口 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按照省政府的授权,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房产以及相应土地的权属,统一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和房地产权属相关管理部门申办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登记范围包括: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使用(占有)的,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对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作特殊处理。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办公用房的房产及其相应土地权;未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自行开发、转让、抵押、担保、出租和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

具体内容 新建办公用房未列入规划者不得立项

《意见》规定,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省级部门办公用房存量调整规划。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属需要新建、扩建、翻新、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规划和科学论证,提出审核意见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报批手续。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发展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国土等部门编制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更不得建设。

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使用或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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