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是市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努力,市级机关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长期以来由于办公用房分散规划、多头建设,造成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为有效维护政府资产权益,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和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所有、单位使用、行管部门管理、国资部门监督”的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行政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行管局)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具体负责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管理、申办登记和变更,并建立产权档案,统一实施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土地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政府行政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市行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
二、严格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装修标准。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的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的,要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市行管局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管理,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预算。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要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不得擅自提高装修标准。
三、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市行管局根据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办公用房,并逐步推行办公用房租用制度。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调配标准根据国家统一分配标准和我市实际,确定人均使用办公面积和公共服务用房面积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超面积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单位领导人的办公面积一般不能超过人均使用面积的2倍。为鼓励利用市外资金改善市级机关的办公条件,对利用市外资金购建办公用房和不需政府负担修缮及物业管理费的可适当增加公共服务用房面积。对机要机关、档案机关、专业技术监督机关及科研专业用房和面向社会的公共用房等特殊用房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核定。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行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