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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租赁登记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76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写字楼租赁登记实际上是在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双方设立了一道法律保护屏障。

  写字楼租赁登记要求提交: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要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六) 房屋租赁证等。在登记这个环节,登记就会审查这些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真实,从而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各省市地方法规里规定租赁须办理登记,但实际上大部分的写字楼租赁活动当事人并没有去办理写字楼租赁登记手续。一个未办理写字楼租赁登记的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在实际审判中,法院在审理时,就很难对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完全处罚,守约一方也很难获得全部违约金,因为合同本身就无效。在采用仲裁方式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很难裁决违约一方赔偿违约金。

  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时,登记部门会要求登记双方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果不去办理租赁登记,一旦承租方提前退租,很可能出租方连承租方的下落也找不到,因为双方在签合同时没有要求对方出示有关工商注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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