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女士诉称,2009年4月时将自己的精装修并且配齐全部家电的别墅出租给了杨女士。签订合同时,杨女士言谈举止非常得体,表明自己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并且会善待这套房屋。徐女士放心地签订了为期1年的合同,之后便离京工作。2010年1月的一天,徐女士突然接到了物业电话,告知例行巡视时发现其别墅内有流水声音,敲门多次无人应答。徐女士立即赶往现场,因考虑在承租期内私自开房门不妥,故在警察的监督下开门检查,发现因多扇窗户未关,导致卫生间和厨房水管冻裂,水流导致一层、二层、地下室的地板、中央空调、家具、工艺品均毁坏严重。之后,徐女士多次联系杨女士未果。
徐女士担心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将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杨女士腾房及赔偿修缮毁坏装修10万元,赔偿毁坏的家具、家用电器、工艺品共计1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