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房屋管理的范围: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第24号令规定:除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和经营的房屋。
2、派出所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的规定:实行登记、建立档案,制发《房屋出租户治安许可证》,悬挂《房屋出租户》标示牌,方可出租。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3、办理《房屋出租户治安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公、私房屋出租均要填写《房屋出租户安全许可证呈批表》,私 房出租的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房主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单位房屋出租的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均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单位)向派出所签订治安保证书,派出所签 发许可证。
4、办理《房屋出租户安全许可证》程序:由本人申请,在派出所领取《房屋出租户档案》,按档案要求逐项填写,由房屋所在责任区民警审验签署意见,到派出所签字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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