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0日,外地来青的刘女士来到了平安路一房产中介,想租赁一套位于杭州路附近的房子,租期为3个月。中介负责人称,目前正有一套房子欲往外出租。于是带刘女士看了房子,并与“
2008年2月20日,外地来青的刘女士来到了平安路一房产中介,想租赁一套位于杭州路附近的房子,租期为3个月。中介负责人称,目前正有一套房子欲往外出租。于是带刘女士看了房子,并与“房东”于某签订了租期为3个月的合同,租赁费3000元,中介费500元。
谁知,过了不到一个月,又冒出一个房东王某来,他看到房屋居住人已变成刘女士,吃了一惊。刘女士询问后,才知道王某才是真正的房东。原来是中介玩了猫腻,在未通知房东本人的情况下,私自与刘女士、转租人于某签订租房合同,并从中赚取了500元的中介费。
真房东王某对中介的做法大为不满,要求将房屋租赁费提高至每月1100元,刘女士不同意,要求退租赁费2000元及中介费500元,中介不同意。于是来到人民路工商所投诉。
工商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租赁房屋时,千万要瞪大眼睛,确认房主的真实身份及房屋产权证后,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