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赵法问:我在南召县城人民路有门面房两间,2003年4月20日我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房屋租赁给他,租期至2006年4月20日,月租金1350元,2004年4月18日李某提出欲将房屋转租给郝某,我表示同意,李某遂于2004年4月20日与郝某达成协议,约定租期2年,月租金1600元。
读者赵法问:我在南召县城人民路有门面房两间,2003年4月20日我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房屋租赁给他,租期至2006年4月20日,月租金1350元,2004年4月18日李某提出欲将房屋转租给郝某,我表示同意,李某遂于2004年4月20日与郝某达成协议,约定租期2年,月租金1600元。谁知郝某接手后即擅自将两间门面房的中间房隔墙拆除,我怕影响房屋质量,认为郝某单方改造行为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其恢复原状,同时要求李某按每月1600元支付我租金,但均遭拒绝。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你所说的实际上是房屋转租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李某作为承租人将房屋转租于郝某后,你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故你无权要求李某按每月1600元支付租金,只能按原租赁合同要求李某按每月1350元支付租金,因你与郝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你不能直接要求郝某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要求郝某恢复原状,但你可以依据你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要求李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