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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因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同规定而解除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0 ℃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林,原和妈妈、哥哥一家住在某小区一单元的七层,该楼没有电梯,妈妈上下楼极不方便,于是我和哥哥商量给妈妈租一间平房, 由我照料她。2006年3月,我们在居民区附近租了一间30平方米的平房,并与房主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期为两年,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林,原和妈妈、哥哥一家住在某小区一单元的七层,该楼没有电梯,妈妈上下楼极不方便,于是我和哥哥商量给妈妈租一间平房, 由我照料她。2006年3月,我们在居民区附近租了一间30平方米的平房,并与房主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期为两年,出租人应保证房屋的质量,在租赁期间房屋的维护、修缮义务由程某承担。
但在租住期间,只要碰到下雨天,房屋就漏雨。有一次,我和妈妈在看电视时,房顶的泥瓦竟然掉了下来,庆幸的是并没有伤到我们母女两人。为此,我去找出租人程某协商,让其来维修房屋,却遭到了他的拒绝,之后更是再三推脱。在几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我想解除合同,另觅住处。
请问: 出租人程某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规定,我可以解除合同吗?

律师专线解答
林女士,出租人程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房屋,并在租赁期间保持房屋符合合同的规定。当出租人程某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您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在您咨询的这一事件中,程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他应该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您提供适于居住的房屋;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护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您的居住安全。而事实上,出租人程某根本没有履行这一义务:首先承租的房子存在缺陷,一到天阴下雨就漏雨,并不适于居住;其次,房顶往下掉泥瓦,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再次,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没有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232条、第233条的规定,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据此,您可以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这一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在法定情形下,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之时起,租赁合同解除。解除租赁合同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即终止,出租人应退回承租人交付的租金。
及时检查、维修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房屋损坏发生了损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维修并赔偿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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