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女士说,2013年,她想开一家私房菜馆,一直在寻找合适的场所。当年6月的某一天,她在某住宅小区看到一张出租房屋的小广告,一套房子位于五岭新天地沃尔玛B栋3单元10楼。随后,她拨打了小广告上房主的联系电话。豆女士和房主黄某约好时间看了房,黄某还向她出示了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
看过房后的豆女士满心欢喜,认为房屋的面积位置都适合做私房菜馆。于是,2013年6月20日,她与房主签定了租期为三年的租赁合同。当时房主黄某表示,自己在办厂矿,手头紧缺资金,这才想将房屋出租。他要豆女士先交纳两年租金84000元及押金16000元,共计10万元。豆女士如数照付。
豆女士将房屋装修后,私家菜馆开张营业了。未曾料到,2014年12月,不速之客李某登门拜访,李某出示了他与黄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签署时间为2013年7月9日,与豆女士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相差十几天,而李某也已将房屋转让金全部付给了黄某。
2月1日,豆女士到北湖公安分局燕泉路派出所报案。警方对该事件作出的处理意见是,黄某签定合同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产权证、合同均为真实的信息,并非虚构伪造,该事件不符合诈骗案的条件,属于租房合同经济纠纷。警方已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