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完房子后,再将房子转租给他人,俨然成了隐形“二房东”,日前,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定租房人倒出房屋,所签租房协议解除。
2008年,齐某和房主安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齐某租赁安某一处门市房经营餐饮,租期12年,期间不得对房屋转租,前三年租金每年为八万元,中间三年每年为九万元,后六年每年为十一万元。租期从2008年12月15日起,每年在12月15日前交清房租(上打租),不得拖欠。 2012年,安某发现齐某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经营网吧,齐某还拖欠他1.4万元房租款没有结清,于是将齐某告至富区法院,要求解除租房合约,并将房屋归还。
齐某否认违约,说烧烤店亏损,他和人合伙经营起网吧,不是转租房屋,也不欠租房款,1.4万元钱是齐某替房主代缴了一年税金,齐某不同意解除合同。房主向法院提供一份录音资料,内容是经营网吧的朱某父子俩的谈话,说到齐某以45万元的价格将争议房屋租给了朱某。对于这个录音内容,朱某承认,房屋是转租不是合伙。法院也查明,朱某和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对出资、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均未约定,不符合常理。因此,可以证明齐某是转租,并非合伙。法院判定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朱某从诉争房屋内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