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一小区别墅住户陈先生家被入室盗窃,损失1.5万元。陈以小区围墙有缺口未及时修复为由,将物业告上法院。最终市第二法院判物业承担三成赔偿责任。陈先生因未关好自家窗户导致小偷有机可乘,自行承担七成责任。
2012年12月16日19时许,陈先生及其家人晚饭后在小区散步,至21时许回至家中时,发现二楼卧室的衣物被翻乱,多件首饰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陈先生向物业公司索赔遭拒,其称每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上千元,案发当月小区围墙被拆了两个宽约5米的缺口用于施工,给小区内安全造成很大的隐患。
协商无果,陈先生2013年4月将物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1.9万元。法院调查审理后,认定陈先生损失共1.5万元。小区物业未及时修补围墙缺口,导致安全隐患存在,负三成赔偿责任;陈先生承担七成责任。日前,市第二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陈先生家三成损失共4500元。
住户失窃物业公司如何担责?
现实生活中,小区业主因家中失窃与物业讨说法甚至打官司的情况屡见不鲜。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陈国云称,并不是所有的业主家中失窃案,物业都要担责的。“主要看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
陈国云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未能履行服务合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涉案物业公司明知小区围墙缺口会存在安全隐患,但没有及时处理,导致窃贼进入住户盗窃的可能性增加,其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而住户自身没有做好防盗措施,应负主要责任。故本案失窃的损失,应由双方按各自责任大小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