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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家”能否断电逼业主补交费用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6 ℃

核心提示:
  《物业管理条例》
  第6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第36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7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67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墙皮脱落无人修拒交物业费遭断电
  这两天,家住省城迎泽区并州路三社区A小区2号楼的张女士心中非常郁闷,从3月15日晚到20日,她家一直断电。
  20日上午,记者来到张女士家看到,家里所有电器均因断电无法使用。张女士说,在这5天里,她都是很晚才回家,而且只能用手电照明洗漱,睡觉时也得凭借窗外路灯的灯光摸索着爬上床去休息。
  据张女士介绍,她家断电起源于家里的一面墙。2005年夏天,一场大雨过后,不知道为什么,家里卧室内的墙壁开始大面积掉墙皮。“当时,我立刻向物业反映,但墙壁一直未被修好。”张女士说,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内,她多次向物业反映,但始终没得到明确答复,于是从当月开始,张女士便拒绝再交物业管理费。而是要求物业公司必须首先将她家墙壁修复,然后她再补交物业费。
  2006年1月,该小区更换了新的物业。2007年2月底,新物业给张女士家更换了刷卡预付费的新电表,新电表内存有20度电。“3月15日,我家用完这20度电后,我去向物业交费领电卡买电时,物业却告诉我,必须先交了2006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能从物业买电。”因为张女士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新物业公司便从3月15日晚到20日,停止了小区2号楼张女士家的用电。
  断电风波物业业主各有说辞
  遭遇断电,张女士很是气愤。20日下午,张女士找到新物业公司理论。该物业公司经理表示,现在的物业与以前的物业同属于该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张女士可先将她家墙壁的损坏情况以书面形式交给物业,然后物业将该情况上报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安排修复。至于物业管理费,2005年的物业费张女士可以先不交,等墙壁修好后再交,但是张女士家必须得把2006年1月至12月的物业费交了,否则就不卖给张女士电。
  张女士则回答说,买电与交物业费完全是两码事,自己又不是不交物业费,而是要等物业公司把自家的墙壁问题处理好了再交。由于双方均坚持己见,张女士仍然未能领到电卡。
  对此,物业公司表示,物业之所以要求先交物业费再供电,是因为担心收不到张女士家的物业费。“小区有许多业主都没交物业费,我们只能用用电来控制对方。”
  张女士还是坚持认为,物业费与供电费完全是两码事,物业不该用断电来要挟业主交物业费。
  律师观点:
  断电的做法不对业主不支付物业费也错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认为,物业以业主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为业主供电的做法是错误的。陈律师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中的第一个权利就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同时条例在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物业作为为业主服务的单位,有义务为业主供电、房屋维修等服务。否则,业主因为断电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如租房和住旅馆等费用)应由物业赔偿。律师认为,在供电问题上,若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可向法院起诉物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断电问题。
  对于张女士未交纳物业管理费一事,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第67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可首先与业主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讨。在物业服务质量的问题上,若张女士认为原物业服务不到位,可尽快与原物业协商,共同商讨应支付给原物业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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