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新屋装修要向物业报告,先交装修管理费方能入场,为此业主程小姐以每天20元的标准共缴纳了240元。装修结束后,程小姐认为物业无权收缴该费用,向法院起诉。
据程小姐诉称,今年7月,她在自己新购的番禺某大型小区新屋内实施装修,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后,并按规定申报并缴纳了装修押金。但之后物业公司还要求其以每天20元的标准,预交一个月的装修管理费。为了正常进行装修,程小姐共装修12天,物业公司向其收取了240元装修管理费,并出具了发票。对此,程小姐认为其装修管理费没有收费依据,是不合理收费,请求予以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已明确该项收费,因此认为其效力应及于每位业主。且被告物业公司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住宅小区提供了装修审核、装修监督等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对业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