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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居民服务中心状告业主拒缴物业费一案胜诉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0 ℃

港利新城是我市第一个实行自治的小区,地处新浦区解放路和沿河路交叉口附近。2007年3月19日,港利新城小区前期物业公司撤离小区,该小区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表决通过小区实行自治管理: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招聘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保洁人员,建立小区居民服务中心,为小区提供服务。

  今年9月,因该小区的一位业主长达5个季度的物业费逾期未缴纳,小区居民服务中心将其告上法庭。庭审期间,被告业主认为原告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职责,但法院认为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业主不应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最终,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业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物业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

  针对此案,相关人员解释,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如果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意,可通过全体业主投票的方式,超过半数即可辞退物业企业。但是,物业服务不到位并不能成为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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