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所认识的C公司总经理即将迁往新址办公,在共进午餐时谈起了新址办公楼的一些情况。在洽谈租赁合同时并不十分顺利,但还算正常,当时其租务部向 C公司推荐装修公司,C公司反问如果另行指定装修单位是否可以时,得到了肯定答复,只是被告知空调系统以及消防控制喷淋系统需要由大厦指定单位来做。可是到了C公司委托的装修单位前来与物业管理部门接洽时,该部门提出了一系列难以达到的要求和条件,极尽刁难之能事,最后迫使C公司不得不委托大厦推荐的Z公司负责其租区的装修工作。以后的事实证明,Z公司不是一个好的装修公司。首先,该公司的设计能力较低,设计人员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创意能力以及对客户意图的领悟能力;其次,该公司现场管理混乱,各工种工序无人协调,竟然还要求客户派人到现场监督;再次,工程质量非常一般,工期延误了很长一段。这样一个资质水平的装修公司怎么有资格成为一幢高级涉外写字楼的唯一指定装修单位呢?实在太让人生疑了。
E公司董事会就写字楼选择问题费了不少精力,看过不少楼盘,最后选择了一家地处某涉外商圈的著名大厦,高高兴兴地与该大厦签订了租赁合同,开始安排装修工程时,不高兴的事就来了。原来这个大厦虽然没有像前面提到的那个大厦那样指定装修商,但有一个“怪癖”,就是所有进驻单位必须采用大厦提供的窗帘,而且必须由大厦负责安装。殊不知窗帘也是整个装修设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怎么可以分开呢?E公司的领导人们为此苦恼不已,但最后还是拗不过对方而被迫就范。
点评:物业管理作为第三产业的组成部分,其服务性的特征是十分明显的。对于从事这一行业的企业或个人来说,牢固树立客户至上的理念是一个基本要求。本人非常同情案例其中的C公司和案例二中的E公司,同时也非常为那些“同行”们的所作所为而汗颜。
在各类物业项目中,其客户经常会有一些专业性的服务工作需要委托承包商去做,按照行业惯例和一般条件下物业管理公约或租赁合同的要求,物业管理部门应对这些承包商给予正确的指导和严格的管理,监督各承包商遵守相关的规定,确保物业项目内的正常管理秩序得到维护,最终使各方面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有些项目中,物业管理部门做出指定承包商的规定可能有其特定或合理的原因,但正常情况下也应该不是一家。个别物业管理机构或其有关负责人搞强行指定或变相强行指定承包商的做法,有违行业的职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租户或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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