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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截留管理费对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3 ℃

2003年8月,虹桥开发区一广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业委会将广场全权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可按市场有关规定提12%的管理酬金,费用若有剩余则归业委会所有。一年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拒绝将多余的费用归还业委会,于是,业委会诉诸法院。

??物业房产法专业律师曹燕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按照酬金制或包干制的方式收取劳务报酬。采取酬金制的,则节余的物业管理费应归业主大会所有,物业公司不得截留、挪用。

??该物业公司之举显然与双方的约定相悖。目前,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由业委会追诉物业公司业委会用房、停车费等官司越来越多,说明业主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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