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昨天,金海国际商富中心的 40名业主陆续走进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为物业费与开发商和物业对簿公堂。“3.5元物业费私自涨到13元,不同意就不给钥匙,简直是太霸道了!”业主们愤愤不平地说。他们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履行《预售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价格并退还多收的费用。昨天,朝阳法院分别审理这些案件。
2006年9月,潘女士与北京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花费100多万元购买位于金海国际商富中心3号楼的一套房屋,当时约定物业费为3.5元/月/平方米。到了2008年1月8日交房时,潘女士却被告知物业费涨到每平方米13元,且必须先交纳一年的物业费,否则就不给钥匙。
据此案的代理人王立堂介绍,该小区有6名业主因缴费问题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后胜诉。经法院的强制执行,他们最终拿到了钥匙,但物业又开始限售水电、甚至控制使用电梯,业主们只好再打官司。“我们为了收房被迫交物业费,今年大家肯定不交了。”王先生说。
“物业服务内容不同,收费标准自然也不同。”法庭上,物业公司代理人理直气壮地说,每平方米3.5元物业费是基本物业费,而《物业服务协议书》规定的13元物业费包括“基本物业费”、“公共能源费”(包括电梯运行等费用)和“制冷费”三部分。“3.5元的物业费并未涵盖物业服务费的全部内容,也不能满足大厦正常安全运行的需要,物业的收费是合理的!”
“如果认为收3.5元亏了,应该跟业主们协商,为什么偷偷地涨呢?”王先生认为,开发商是用低价物业费吸引业主买房,然后再制造借口提高物业费,其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