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5年,福州的雷女士购买了位于台江区的一套房子。
2008年6月,雷女士花费近50万元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就入住新房。而7月13日,当她出差3日后回家,却发现整套房的地板都浸泡在污秽物之中。家具、墙纸等也受到污水的侵蚀,总计损失6万多元。
事后,物业及时派人清理了堵塞的下水管道。
雷女士认为,由于房产公司的设计缺陷,以及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才导致其蒙受损失。今年2月,她将两家公司一起告上台江法院。
模拟辩论
观点一:房产公司没有责任,被淹是物业公司与业主所致。
雷女士的房屋,通过工程质量以及消防验收,具备交房条件,并不存在房产公司设计缺陷。
此外,雷女士的房屋损害,是由于其楼上的垃圾堵塞了下水管道,物业公司管理不善等原因所致,与房产公司无关。
观点二:物业公司已尽责,被淹是房产公司与业主所致。
雷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物业公司都有做到,且在雷女士家被淹后,也及时疏通管道。物业没有违约,雷女士的损失与其无关。
此外,雷女士的损失属于多因一果的法律事实,首先是房产公司存在设计缺陷,导致管道堵塞,其次堵塞物为业主所遗。
观点三:物业与房产公司均应承担责任。
雷女士的损失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管道,同时房产公司设计房子时存在设计缺陷导致的。虽然房子通过了各项验收,但是下水管道属于隐蔽工程,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发现是否存在问题。
法院判决
经审理,台江法院认为,雷女士将房屋进水之事,归咎于房产公司设计缺陷以及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她就必须对这种说法提供证据来证明。
根据物业合同,物业确实已经尽责,雷女士并不能证明其有何管理不善。且房产公司事后对下水管道进行修缮整改,导致王女士无法证明原下水管道是否存在质量和设计问题。
因此,法院认为,由于雷女士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辞,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不过,由于房产公司也不能证明下水管道堵塞与房屋进水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房产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今年6月,台江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之说不予支持,考虑到损失确有存在,房产公司酌情赔偿雷女士经济损失一万元。
嘉宾说法
主持人:记者张隽通讯员李洁淼
嘉宾: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荣坚
主持人:本案中,雷女士受到了损失,为何法院最终只判房产公司酌情赔偿一万元呢?
王荣坚:根据法律,如果业主要证明自己被侵权,就应负举证责任。但本案中,业主只是证明其损失,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物业和房产公司侵权。举物业方来说,物业公司与业主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没有违约,自然不能进行赔偿。如果业主能证明,物业没有定期清理维修,在事情发生后没有及时处理等,导致了损失扩大,那这样就可以索赔。
主持人:有种情况是,业主房屋进水,最后起诉楼上的业主获胜,这与本案有何不同?
王荣坚:这种案件之所以能胜诉,在于受损的业主,能够证明是楼上的某一户或者多户业主乱丢垃圾,导致管道堵塞最终家中被淹。比如说,楼上的业主正在装修,却将装修材料等容易堵塞的污物丢进管道,那么这户丢垃圾的业主,无疑该承担责任。相反,如果那户人家能够证明不是自己丢的垃圾,那也可以不进行赔偿。
主持人:那是否意味着,如果本案的雷女士能够证明是哪些业主丢弃垃圾,并起诉他们,就能获得赔偿?
王荣坚:应该说是。此类侵权案件,首先应明确侵权者是谁。案件里的雷女士,不能因为下水道堵水,就推定房子设计有缺陷,物业管理不到位。如果没有充分证据,我个人建议可以起诉楼上的业主,这样逻辑上首先说得通,其次管道堵塞也确实是由于楼上丢弃垃圾所致。
如果王女士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是哪几户业主丢弃的垃圾,是管道堵塞的最大元凶,我相信胜算会更大。(记者 张隽 通讯员 李洁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