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小区业委会2004年打了五起官司,四输一赢。赢的是夺得了一间业委会办公用房。而输的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名誉,须赔偿几万元。对此业委会要求每家每户分摊几百元钱,但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理由是这五起官司中没有一起征得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于是业委会准备将拒付诉讼费的业主告上法庭。
??物业房产法专业律师曹燕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谁拥有房地产权证谁就是业主。业主大会是广大业主的权利机构,而业委会则是一个执行机构,它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群众自治组织,因此无权作出任何重大决议。包括物业公司的选聘以及诉讼等有关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决定,必须按照规定,即得到小区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并明确授权才能生效。
??目前,一些小区业委会越俎代庖现象比较严重,动辄提起诉讼;有的业委会虽然形式上通过了书面投票表决,而在征询意见时往往写上:如果你未在规定的时间里将征询意见表寄回业委会的,则视作你同意诉讼。这种做法是法律本身所禁止的。法律明确规定:投票表决有三种,即同意、反对、弃权。因此既不能将弃权票加在反对票身上,更不能将弃权票强加到同意票的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