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将过路行人孔某砸伤。刑警出动未能找到凶手,孔某把整栋楼的业主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市五中院获悉,日前,法院终审判决64家住户全部免责,但对整栋楼负有管理责任的物管公司,要承担全额的补充赔偿责任。
砖头砸伤路人
这是一起发生在2005年的案子,之前的起诉,因为没有选对被告,孔某打输了官司。此次起诉,经过法院二审后,孔某终于在近日拿到了胜诉判决。
2005年1月18日晚上6点多,孔某下班回家途中,经过巴南区李家沱某小区二栋楼楼下的超市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砖头击中头部。孔某当场口鼻出血昏倒在地,抢救5天才苏醒过来。经鉴定,孔某因为重型颅脑受伤导致的下肢行动障碍伤害为7级、智力伤害为10级。
案发后,巴南公安分局刑警支队在当晚10点左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了破裂的肇事砖头。该楼房的3层是一个公用平台,平台上有一自制乒乓台,乒乓台下也有类似的砖头。但是,警方始终没有找到肇事者。
判决物管赔偿
2005年6月,孔某将小区的三名业主告上法院,因为正是这三人商议修建砖块水泥板乒乓球台,而且其中两人还出资购买了水泥并从别处搬来了砖块堆放在平台上。
因为不能证明就是这3人向楼下扔了砖头,法院驳回了孔某的请求。之后,孔某将该楼的64户住户和物管公司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扔砖头侵害孔某的主体,不具有多数性,所以,板子就不能打到64户住户身上,而应该由那个导致了孔某损害但却无法确定的第三人负责。
物管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让建筑物和废弃物混乱地堆放在三楼平台上,也没有有效地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的主审法官王冬说,物管公司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最后,法院终审判决物管公司赔偿孔某经济损失共计50403.18元。
法官解读
天降砖头和花盆
认定责任人有区别
“天降不同的物件,法院认定的责任人就可能有不同。”昨日,市五中院民一庭王渝军副庭长解读了天降物件的法律责任划分问题,“法官会重点考虑这个物件是不是家家都有,而且是不是都毫无遮拦地放在阳台或者窗台上。”
本案中,天降的砖头具有危险性,并且侵权人不明确,但本案的主体不存在多数性,因为没有证据证明64户住户都在阳台或窗台上搁置了砖头。因此,砖头坠落伤人,只能推断是单个行为,而不能认定为多数行为。
王渝军还举例说,我市曾判过一个花盆落下砸死路人的案子。当时被告的8家人,均在自家阳台上搁置了花盆,而当天的气象资料表明,事发地片区遭遇了七级大风的袭击。死者刘某的亲属将8家住户列为共同被告。而这些居民都把盆摆在阳台,且没有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就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赔偿请求,判8家住户共同赔偿。
“这两个案子是不同的。”王渝军说,天降不同的物件,法官就可能对物件管理人有不同的推断,从而导致不同的责任人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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