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讯蒋某乘电梯上班,却因电梯故障不慎从二楼电梯旁的管道井口失足坠落到一楼,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近日,该案在南沙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处被告广州三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蒋某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794.77元。
2008年4月,蒋某租住在由被告广州三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明珠花园怡乐楼12楼。同年6月21日清晨,他乘电梯上班,电梯在下落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直掉二楼,并卡住不动,此时电梯门自动打开,他受惊从电梯中走出。由于电梯外漆黑一团,无法辨别方位,蒋某在摸索前行中掉入电梯出口旁一没有围蔽的管道井,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
法庭经审理调查后认为,被告广州三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