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9月28日,曾某与萍乡市安源区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曾某按照合同,支付了近14万元之后装修入住。曾某及周边邻居的物业管理由被告萍乡市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二次供水”的几台离心式水泵恰好位于原告曾某卧室地板之下,水泵日夜不停地工作,发出的噪音超过了国家环保标准,严重影响了曾某的生活和休息。
该泵房的铁门钥匙是由被告保管,水泵的运转、维护均由被告承担,被告收取水费、物业管理费。曾某已向被告交纳了相应的水费、物业管理费。
□断案
噪音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纷争起因于加压的离心式水泵,被告辩称这些水泵是小区开发商所设置,但含水泵在内的供水系统均系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被告以水泵为开发商安装为抗辩理由不成立。
本案被告虽非离心水泵的所有权人,但其对水泵行使了使用、收益的权能,故其有义务不对他人造成妨碍。被告二次供水的水泵等设备发出的噪音超过了国家环保标准,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第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之规定,被告应该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噪音污染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萍乡市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消除曾某住宅下方的离心式水泵的噪音,至达标为止。被告如果不履行,则委托环保部门编制预算、制订并实施消除噪音的方案,所有费用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