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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花园物业收费纠纷案再开审 乱收费遭抗诉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4 ℃

旷日持久的丽江花园物业收费纠纷案,自2005年6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开打以来,经历一审业主胜诉——中院二审业主败诉——中院驳回业主再审申请后,经广东省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于昨日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

省级检察机关对民事纠纷案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获受理,同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在诉讼实践中实属罕见,也使此案大有峰回路转的意味。法律界人士指出,除非发现足够充分的证据显示终审法院的判决不公,鲜有省级检察机关会对一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纠纷案提起抗诉。

《新快报》长期关注包括丽江花园、63层天价物管费在内的各类物业纠纷案的走向,关注业主自治。早在2005年10月,本报就以《广州物管收费有多乱》为题,对广州30多个小区的物业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进行了调查,受到广泛关注。

时至今日,物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的现象仍十分普遍,丽江花园一案的结果将对目前的收费乱象有何影响,人们将拭目以待。

省高院法官:物业公司应主动与业主沟通达成谅解

经过法庭调查和庭辩之后,省高院法官进行了调解,希望双方能进行充分商谈,达成一致。他两次要求物业公司主动与业主沟通,以达成谅解与社区和谐的目的。他又指出,我认为主动权在物业公司一方,因此物业公司在庭审后应积极主动与业主联系,心平气和地沟通,以达成谅解,维护丽江花园的和谐。

省检察院:

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物管收费超出限制无效

昨日上午,丽江花园物业收费纠纷业主抗诉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再审,该案终审判决一年后,经过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在2008年12月18日由省高院立案。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省检察院检察官当庭宣读了《民事抗诉书》。2008年11月11日就已发出的《民事抗诉书》的结论认为:“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终审判决要求业主按照该标准支付管理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检察官指出:“政府指导价是法律强制性的价格幅度,超出该幅度即为无效。”

“由此可见,本案涉及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适用政府指导价,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在政府确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约定,即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自主协商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受到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上下限限制,超过该范围的费用部分应为无效。”

  适用法律

  《民事抗诉书》引用了《价格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公司律师:

  抗诉事实认定不清

  原判决正确应维持

  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难以理解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他当庭表示,丽江花园的物业费纠纷一案,经广州市中院终审后本已平息了近两年。但是省检察院的抗诉,事实认定不清,打破了丽江花园的平静,再次挑起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破坏了社区和谐环境。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还指出,番禺物价局、广州市物价局出尔反尔,无视丽江花园的实际情况,针对物业公司发出的《关于规范番禺丽江花园物业服务收费通知》等文件缺少法律依据,引发矛盾制造混乱。物业公司的多位律师发言认为,中院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业主代理人:

  终审判决自相矛盾

  业委会不代表业主

  业主的律师指出,2006年4月番禺区物价局发出《关于规范番禺丽江花园物业服务收费通知》,物业公司不服,经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起诉、上诉后均未得到支持。即一二审法院均认可了该《通知》中确定的政府指导价。

  但在后来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官司中,中院却又认定物业公司的收费合理,判业主败诉,说明二审法院对同一物业区域的物业收费标准,采取了前后矛盾的裁定,明显违法。

  同时,物业公司操纵业委会选举,并以业委会的名义与自己签订高出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合同,并不代表业主意愿,也违背了法律强制性的价格规定,实为无效合同。

  本案回顾

  业主:胜诉——败诉——被驳回再审要求——抗诉

  2004年9月15日,广州市物价局和房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日,广州市物价局和房管局又联合发布了《2004年—2005年度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其中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物业收费的最高价定为1.70元/㎡,上下浮动幅度是15%。

  此时的丽江花园的物业管理费从2元/㎡到3.50元/㎡不等,引起业主的不满。丽江花园的部分业主刘广生、刘演发等率先要求物业公司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管理费,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而此前,丽江花园的部分年轻业主要求参与业委会选举,改变由物业公司控制业委会的局面遭到失败。

  2005年伊始,部分业主开始拒绝交纳物管费,抗议物业公司“不遵守政府法规的行为”。6月,物业公司将维权带头人刘演发告上法庭。

  2005年10月17日,番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败诉,接着物业公司上诉至广州中院。

  2006年8月,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原因是:“番禺区物价局2006年4月14日发出《关于规范番禺丽江花园物业服务收费通知》,废除一费制,执行政府指导价。”

  此时,丽江花园业委会的选举之争也不断升级。

  2007年6月,物业公司继续因与刘演发等人的物业费纠纷上诉至中院。

  2007年12月7日,离一审两年后,中院判业主败诉。

  2007年12月14日,刘演发要求中院再审此案,于次年2月1日被驳回。刘演发等业主同时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书》。按规定,由市级检察院提交给上一级检察院进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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