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孙某在2004年1月将自己在小区的房子租给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由张某向管理处交纳物业服务费。2005年1月,孙某收到小区管理处的欠费催缴函,要求其承担租户张某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孙某就以其与张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张某承担为由拒绝交纳。
二、法律评析:
业主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他人,是否还应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有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因此,如果物业使用人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有义务进行交纳而不得以双方的约定对抗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在交纳该费用后,可以依据合同向物业使用人进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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