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赵先生夫妇购房后缴纳了一笔维修基金,10年后,因对该笔基金的去向存异议,业主怒将物业告上法庭,索讨该笔基金的利息。日前,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查明物业公司代收款项并非“不当得利”,对于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1999年,赵先生夫妇出资购买了
位于中山南二路上某小区的房屋,并与其余43户业主一同向物业交付了维修基金。2004年,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现当初向物业缴纳的该笔款项却“下落不明”了,赵先生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该笔维修基金产生的利息1156.11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这笔钱只是物业代为保管,不是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