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交维修基金十年后入账
1999年,赵先生购买了某小区房屋,并向物业交付了维修基金1529.25元。2004年,小区业委会向银行申请开立商品房维修基金账户.但直到今年3月,赵先生才在自己的分户账户内查询到上述维修基金。
赵先生认为,10年来,物业占有该笔维修基金产生的利息1156.11元,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物业返还。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入住时可一次性收到物业维修基金。而赵先生缴纳的维修基金未及时入账,一是由于在2004年前业委会并未申请设立维修基金专用账户;二是由于业委会一直未对维修基金交款通知单予以确认,致使物业代收的维修基金不能及时进入分户账户。在此情况下,物业代为保管维修基金并无不当。赵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取得了利益,故物业不构成不当得利。据此,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