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钥匙还没拿到手,物管费却已欠了近半年,“想住房,先结清物管费”。昨日,洪山区某楼盘的准业主王X遇到一桩怪事,晨报本期“律师连线”的夏传涛律师解答了她的疑惑,“这笔物业管理费究竟是否该她付?”
据王X介绍,今年初,她看中了位于洪山区的某楼盘的一套房子。同年2月15日,便办齐所有的手续签订了合同,并在开发商的建议下,委托开发商办理贷款事宜。
6月28日,也就是约定中的交房日,开发商不仅给王X送来了“交房通知书”,还有个意外的电话通知,“贷款还未办妥,所以现在暂时不能交房,待贷款办妥再行交房”。从此,王X便开始盼着贷款早点办妥,并多次向开发商询问。
一周前,王X终于接到了银行的电话,被告知贷款已经办妥,需找开发商办理完剩余手续即可。随即,王X与开发商联系并约定27日去办手续。
“收房前,必须交齐从6月28日至今的物业管理费。”办手续时,王X意外得知此事。“我连钥匙都没有拿到,凭什么收物业费?”王X很是不解。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律师观点】
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夏传涛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拿钥匙”完全占有,此时对购房者(业主)来说才产生物业管理费用。
本案中,王X虽然在6月28日就收到了交房通知,但同时也收到了开发商的贷款未办妥,而无法按时交房的电话通知,所以此时开发商并未实际交房,那么该房屋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就不应由业主承担。
如果开发商没有明确承诺,而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资质或资料提供不及时等原因,导致贷款延迟并致使逾期交房的,则业主也应适当承担物业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