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在小区里走路,突然摔倒在道路中央的窨井盖旁,右手骨折。她认为是物业公司没尽到责,索赔遭拒后向法院起诉。昨天,记者从钟楼法院获悉,该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物业被判承担70%的责任,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共计37780.19元。
吴女士家住劳动西路某小区。据她称,去年8月1日上午,她下楼买菜,走到离单元门约七八米远的地方踩到了窨井盖,当即倒地受伤,右手剧痛难忍。经诊断,右手尺骨鹰嘴骨折,住院12天,做了2次手术。
平白无辜吃了许多痛苦,吴女士觉得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对方尽到管理之责,把窨井盖维护好,自己也不会受这份罪。她找到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不料却遭到拒绝。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年3月,吴女士诉至钟楼法院。法院受理后,对她的伤势进行了鉴定。5月15日,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吴女士构成十级伤残。据此,吴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她各项损失共计55105.7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吴女士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请一名目击者出庭作证。证人称,事发当天,她看到吴女士摔倒在小区道路中间的窨井旁,身上有多处伤痕,其身旁的窨井盖翘起移位。事后,有人将窨井盖复原。
物业公司觉得很冤,“吴某这么大人了,自己身体虚弱,走路不小心摔伤了,怎么能让我们赔?”他们认为,吴女士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是因窨井盖翘起所致,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她受伤与物业公司有直接因果关系,相应后果应由她自行承担。对于自己的说法,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只是口头辩解。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审理查明,吴女士在其居住小区的公共道路上行走,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虽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是因窨井盖翘起而摔倒,但她提供的其他证据并结合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应该可以认定,她倒地受伤是由小区公共道路中央的窨井盖翘起所致。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吴女士在步行中未能有效观察道路情况,自身也有相应过错。
法庭认为,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对于小区内部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保养、维修、管理等义务,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未能及时、有效排除小区公共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致吴某步行中不慎被绊倒受伤,应承担70%的责任,吴女士自担30%。法院算了一下账:这次意外造成吴女士各项损失计48971.7元,物业公司赔偿70%计34280.19元,另外,物业公司还应赔偿吴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两者合计37780.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