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一大早出门,家住湖头街永同昌小区的郭先生发现,停在小区停车位的自家小车被撞凹了一块。19日,他找小区物业处理论,可工作人员说他们不负责车辆管理。郭先生忍不住生气了:自己每月上交车位费,车子被损坏难道物业公司没责任?
郭先生告诉记者,他是永同昌小区1栋的业主,平常都将小车停在楼下的停车带,也因此向小区物业处每月上交60元车位费。两三个月前,他的小车在停车带被刮花了,当时没计较,没想到前天早上出门,发现车被撞凹了一块。
联想起上回的事儿,郭先生觉得这回有必要找物业处要个说法,商量如何赔偿。于是,19日上午,他特意向单位请假,找到物业处郑主任。结果耗了1个多小时,事情还是没解决。
“物业处说,他们收的是车位费,并不负责车辆的保管。”郭先生说。物业处郑主任向记者证实了郭先生的说法。“我们每月收的60元,只是就停车位置向业主征收的费用,而不是车辆管理费用。停在小区里的车辆被刮花、碰坏,我们是不负责的。现在小区里的小车很多,要是都要赔偿,我们也应付不过来。”郑主任说。
对物业处的说法,郭先生并不满意。经记者协调,物业处最终答应免收郭先生3个月车位费。
车位费不同于车辆管理费?记者就此咨询了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的蔡思斌律师。蔡律师认为,小区物业处并不是小区产权方,只是小区的管理者,因而无权就小车的停车位置向业主征收费用。“小区物业处收的这60元,应该就是车辆管理费用,收了之后,物业就有责任,有义务保管车辆。”蔡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