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租户不缴物业费业主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5 ℃

马先生问:我出租了一套房子,和租户约定由他来交付物业费,但是租户一直没有缴纳,现在物业公司起诉了我,这合理吗?

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解答:依照最高院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虽然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但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物业公司有权起诉您。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