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李先生系邻居关系,2004年7月,王未将其室外空调机安装在物业公司指定位置,而是正对李房门的位置。空调启动后,热风吹进李的房门,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的休息。于是李一纸诉状将王告上法庭,要求拆除空调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
??物业房产法专业律师曹燕贻:《民法通则》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给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王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限制。王将空调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里之中。
??目前,业主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逐步增多,主要包括违章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以前,有的业主碍于情面一般不愿直接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愿协调或协调不成,此时业主以拒付物业服务费作出反应,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对的,而李先生此举显然是一个较好的解决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