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解读: 物业合同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业主可以免交物业费
事件:1994年,杨某在沈阳沈河区购得一处住宅,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杨某在交纳了1994年9月至1996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采暖费、电费后,不再交纳任何费用。2004年7月19日,该物业公司诉至沈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给付1997年至2003年的物业管理费、采暖费和水费。
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给付物业公司1997年至2003年的物业管理费、采暖费和水费,并用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宣判后,物业公司对滞纳金计算标准有异意,杨某也不服,双方均向法院提起上诉。
沈阳市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向原审法院主张权利的时间是2004年7月19日,而杨某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是从1997年1月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拖欠的采暖费分别是1998至1999年度、2002年至2004年度。对于2002年7月19日前发生的费用应该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在得知自己的权利受侵害后的两年内必须起诉,否则将丧失胜诉权。最后法院判决杨某只须支付2002年以后的费用。
法官说法: 沈阳市法院民二庭法官张卓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将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物业合同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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