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陈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新房入住协议书。6月18日,陈下班后将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小区内。第二天上班时,突然发现摩托车不翼而飞,便立即报警,此事至今未破案。10月,陈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物业房产法专业律师曹燕贻:《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以及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即使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陈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以及陈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但是双方并未就陈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也就无保管陈摩托车的义务。因此,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只是协助义务。
??当前,由家庭财产失窃而引起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越来越多。由于上海属于一个特大型城市,外来流动人口激增,业主财产被盗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业主把物业公司理解为“第二警力”,这是片面的。业主财产遭损,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需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