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讯 一业主地下车位被物业公司代为租出,但双方没有签合同。物业认为自己为业主办了件好事,没想到业主发现自己车位被出租后,双方闹起了矛盾。
昨天,市民朱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在位于张店区共青团路与西五路路口附近的城市风景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带地下车位。前不久开车去自家房子,想把车开进地下车位,结果用自己的卡总是开不了地下车库的门,小区保安告诉她近段时间地下车库的卡换了,让她换成新卡。结果打开换卡记录本一看在朱女士的领卡记录上已经有一个陌生的名字替她领卡了。朱女士回忆起来,7月份,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给她打电话问她车位是否愿意出租,她同意出租,但是什么时候出租给别人的她丝毫不知情。并且从7月份往后,她去过物业公司交物业费,也没有人告诉她车位已经出租。
记者来到淄博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市风景管理处,工作人员刘女士表示,在给朱女士出租车位之前已经问过她了,她同意租出去。后来正好有人要租车位,就给她租出去了,物业公司认为是替业主做了一件好事。另外一工作人员杨女士表示,当天出租后可能没有通知朱女士,不过出租车位已经过她允许了。物业做这件事完全是免费为业主帮忙。杨女士表示,当时出租车位时物业公司是代替朱女士给租户写的条子,上面日期很清楚,物业已经将代朱女士收取的车位出租费还给租户,由租户与朱女士进行协商。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的冯帅律师认为,出现这种事,最主要原因就是双方缺乏沟通。物业公司如果在出租车位的同时能够得到朱女士的授权,那么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一份授权委托书就不会引起类似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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