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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小区内被盗 “见习物业”拒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2 ℃

“同和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保安岗亭离我停车处仅不到20米,但我的电动车仍丢了。”家住南昌市京东小区的徐先生非常郁闷,电动车被盗一个多月了,但物业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却一直不明确。

  就此,同和物业驻京东小区的负责人刘经理表示,公司进驻京东小区还处于试用期限,试用阶段未有书面合同明确物业服务项目,而且业主所交纳的物业费并不包括停车费,因此物业没有保管车辆的义务。刘经理还表示,电动车被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物业公司将按照调查结果进行赔偿。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蔡明律师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双方存在事实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就应当在服务期内对小区的治安、业主的财产起到保管义务,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蔡明表示,电动车在小区内被盗,公安机关介入侦查追究偷盗者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徐先生仍可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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