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所购买的房屋采用地暖方式供热,由于冬季地暖热度太大,导致其家中无处存放蔬菜水果,杜先生便在其厨房外加装飘窗。为此物业公司将杜先生诉至法院。日前,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杜先生自行拆除在厨房北窗户外加建的飘窗。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私自在其室外加装厨房外飘窗,有关部门与被告协商令其拆除,但被告均未同意。根据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相关协议,未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该建筑物的用途及外观。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加装的厨房外飘窗并恢复原状。
被告杜先生辩称,其加装飘窗是为了解决日常存放蔬菜,对上下左右的邻居未构成影响和侵害。根据购房合同,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归业主管理委员会所有,与原告并没有侵害性或权利关系。综上,杜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购房合同的约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共有部分,使用权归业主委员会享有。同时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行使对涉诉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职责。杜先生作为涉诉小区的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杜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自行拆除飘窗,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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