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业主和物业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那么许多业主不禁产生疑问,我们在入住时物业公司就已经在小区内提供服务了,而且小区也还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又已经确确实实地存在了,那么究竟是谁替业主签了这个合同呢?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范律师介绍,由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不能没有人管理,因此法律规定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来临时性的替代物业服务合同。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并不是合同的主体。
但《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房产开发商同业主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包含了双方之间转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对业主产生了约束力。也就是说,开发商替业主先签了物业合同。
但开发商的行为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只要小区成立起业主委员会后,如果您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就可以随时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