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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进户遭遇强收物业费 律师表示此举为违约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1 ℃

郭女士:收房时发现交房工作是开发商委托其选用的某物业公司办理的,缴纳物业费才能拿到钥匙,但我对该物业公司平时的服务非常不满意,我该怎么办?

刘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商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开始预售房屋之前应当确定物业管理方案,并通过招标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如果开发商在和您签订购房合同时告知选聘的是这家物业公司,您可放弃在此购房。郭女士也可联合其他业主要求更换物业公司。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换该商品房的条件,开发商不给钥匙属违反合同。因此,开发商不能因为业主对物业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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