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案。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宋某某曾任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因涉嫌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贪污国有财产116万多元受审。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指控:趁着企业改革“捞钱”
据指控, 1999年11月,安徽省物资集团和安徽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共同出资200万元成立了安徽物资集团实业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5月,安徽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股份全部转让给安徽省徽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物资集团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同年9月,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成立了汽车服务部,一年后注销,但汽车服务部的银行账户、财务收支活动均未停止。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将部分物业收入转入该账户,形成了账外资金。在这期间,三名被告人分别在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
2004年 11月,王某某安排王某、宋某某以代缴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名义从汽车服务部账户上取现19万多元,存入王某的银行账户。此后,三人又变换着花样让“小金库”不断充实。直至2007年5月,安徽省审计厅对安徽省徽商集团各子公司进行审计时,才发现三名被告人贪污116万余元。
被告人:“小金库”是为公司发展
昨日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表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王某表示他们私设“小金库”的原因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称,三名被告人无论是主观意图还是造成的客观后果都不构成贪污罪,应该是私吞国有资产罪。并且,鉴于三名被告的主观动机是为了企业的长足发展,案发以后,三人认罪态度很好,所以建议判处缓刑,处以罚金。
庭审最后,三名被告人一一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希望法院能够依法从轻判处,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