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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盗管理公司有责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9 ℃

  物业管理条例不应凌驾于民法、合同法之上,给予管理公司免责的权利!”针对“丢了东西别找管理处”等论调,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最近召开了一次研讨会,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讨,对其中的28条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提出了十几条补充建议,近日已提交给省人大环资委。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在群众中引起广泛争议,该条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除与业主会或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有书面合同约定外,不承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

  律师协会建议修改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物业及其共有部分的财产安全及财产保管责任,共有部分财产受到损害的,业主会可依法索赔。在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由业主依法向管理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

1·该条不符合合同法第107条和第406条的规定;

2·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管理公司应承担维护安全和妥善保护的责任,受到损失的,依法应当赔偿;

3·业主的人身财产在管理区域内受到损害或损失的,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也有权判决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条例不应凌驾于民法、合同法之上,给予管理公司免责的权利;

5·由于物业管理费的构成部分中包括了治安的费用,且管理公司支出的成本费用中,仅保安人员的费用占到成本的50%,因此,维护业主财产不被盗窃,应是管理公司的主要责任;

6·如果可以不负责,那管理公司完全可以无须配备保安人员,无须支付此项巨额成本费用,大大减轻业主缴纳管理费的负担,业主则可依赖于居委会和公安机关的治安维护;

7·由于发展商并不担心未售出的物业被偷走(因为是不动产),所以发展商委托的管理公司通常在合同中不要求管理公司承担业主财产保管责任。修订的侧重点应向全体业主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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