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小区内的轿车被偷了行车电脑等部件,责任该由谁承担?昨从江岸区法院获悉,因为物业公司拒绝赔偿,车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4月底,家住汉口花桥一小区的沈先生,将一辆富康车停放在小区内。两天后,沈先生准备开车出门时,发现车内的行车电脑及ABS泵被盗,ABS管被剪断。他因此花费了4830元买设备、修车。
沈先生认为,他每个月给所在小区物业缴纳75元停车费,由于物业疏忽导致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部分设备被盗,物业公司应该进行赔偿。但其所在物业公司辩称,沈先生仅是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并未交付给物业公司使用,收取的费用也是车辆停泊服务费,并非保管费。因此,双方并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但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合同义务,包含了加强小区进出人员出入管理,以及保障业主财产安全等内容。由于物业公司在出入小区人员和车辆管理上存在一定疏忽,以致沈先生的车辆零件被盗,物业公司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此判定物业公司赔偿沈先生20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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