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一位读者向本报记者反映:“我在竹园小区北区买了一套房子,交房时物业公司向我收取1500元的装修押金和360元的装修垃圾清运费。可是物业向其他业主只收取1000元装修押金,而且为什么收了1000元的装修押金后还要另收360元清运费?难道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包含在装修押金里面吗?”
当日,记者来到为竹园小区服务的瑞增源物业公司。该公司张经理对记者说:“起初我们向业主收取的装修押金都是1000元,后来因为一些业主装修时损坏了电梯,我们维修电梯花了很多钱,为了制约业主才多收了500元装修押金,最终装修押金是要退还业主的。向业主收取的360元中的60元为生活垃圾二次清运费,是我们代收的;300元是装修垃圾清运费,这个费用不包含在装修押金里。”
针对此事,内蒙古战友律师事务所的王飞律师认为,物业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物业收取装修押金是想制约业主装修时破坏房子的主体设施,但是房子的主体设施一旦被破坏,1000元装修押金远远弥补不了这些损失。因此,物业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是不合理的。但是现在很多物业公司都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收取装修押金就成了普遍现象。生活垃圾二次清运费是卫生部门委托物业代收的,应该收取。物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但是收取的标准无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