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残疾人士钱先生停放在家门口过夜的一辆残疾车,竟然不翼而飞。钱先生为此把小区所属物业公司等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6000元、误工损失2000元。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小区所属物业公司赔偿钱先生财产损失2000元。
钱先生居住在本市武定路某弄小区内,该小区由老式公房组成,有4道门可供居民通向马路:小区所属物业公司负责管理靠近陕西北路的一道门;另外3道门,由当地街道指定的江宁服务社负责管理,晚上关闭。今年1月6日上午,钱先生发现停放在家门口过夜的残疾车被盗,即向公安派出所报案。钱先生认为当晚是物业公司负责的一道门未关,导致他的残疾车被盗。物业公司辩称,他们从未向钱先生收取过保安费用,也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钱先生虽未与当地物业公司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的权利义务。在钱先生残疾车失窃的当晚,物业公司并未举证应由他们负责看管的进出门,曾设有专人看管或关闭,故认定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存有瑕疵。法院综合钱先生未经物业公司许可随意停放残疾车等因素,酌情判令物业公司赔偿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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