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市首例“群租案”一审落槌。在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嘴法庭作出的判决中,原告付小姐要求上海绿城物业赔偿2400元等诉请没有得到支持。
132平方米的房屋被隔成10间
2006年5月23日,付小姐向杨先生租赁了位于上海绿城内一套建筑面积132.8平方米的房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房租为每月2400元。
“2006年5月23日,我将第一期3个月的租金付给出租人杨先生,然后向物业申请对房屋进行装修,物业核准并发给我装修进场证。”庭审中,付小姐表示,6月18日,房屋装修完毕后,自己准备将10张床搬进家中却遭到保安的阻拦。
对付小姐的举动,上海绿城物业———上海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宇)认为,付小姐一下子搬进10张床,同时又将房屋分割成10间,这不但超出了小区当时最高的分割纪录,而且有群租的嫌疑。因此,公司拒绝了付小姐的搬场要求。
由于争执无果,付小姐的10张床一直被扔在小区门口。一周后,付小姐将上海绿宇告上法庭。在递交的诉状中,付小姐认为,上海绿宇限制自己及房客进出,侵犯了人身权。由此,付小姐要求上海绿宇立即停止侵权,不得无理阻拦自己及房客正常进入小区,并赔偿2400元的房屋租金。
小区业主包车旁听庭审
据了解,这起诉讼已开庭两次,而这场由群租引发的官司,吸引了上海绿城所有人的注意。“先后两次开庭,我们都组团去旁听案件审理过程,第一次我们30多位业主包了辆大巴去了庭审现场。”小区业主旁听者之一green_citizen说。
昨日的庭审围绕三个焦点展开:物业是否有权对原告采取制止行为,制止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告是否擅自改变住宅功能和布局;原告是否应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临时公约。
“物业阻止的是承租户合法使用权。”原告律师认为,“物业无权干涉租户搬多少张床。我国现有法律中,也没有规定禁止承租户群租,同时物业也无权对群租下定义。”
在原告看来,物业的行为不但缺少法律依据,且行为超越了现有法律框架,并在实质上构成侵权。
物业:制止群租有依据
据了解,在付小姐与产权人杨先生签订的合同补充条款中,双方约定,“甲方(杨先生)同意乙方(付小姐)分割出租(转租)”。
对此,被告上海绿宇表示,阻止搬床而是群租,“付小姐的行为违反了《上海绿城业主临时公约》及《上海绿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被告代理人表示。
“通过现场勘查,付小姐租赁的房屋客厅改成3间独立房,餐厅、主卧室、书房隔出了6间独立房。”被告代理人认为,“付小姐承租后将房屋分割成10个小房间,分别出租给不同人,这给小区带来很多治安隐患。”
至于付小姐和杨先生约定“允许分割转租”,上海绿宇认为,原告进行歪曲理解。“转租并非将原有的客厅、厨房改变原有设计用途进行出租。”
为证明这一观点,庭审中,上海绿宇向法庭提供了杨先生出具的证明函。证明函显示,杨先生和付小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虽然约定付小姐可以分割,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一旦不制止‘群租’,我们将成为被告,而起诉的将是受‘群租’困扰侵害的业主们。”庭审中,被告代理人称。
宣判后原告未作任何表示
由于被告拒绝调解,陆家嘴法庭经过10分钟合议后作出判决。
在作出的判决中,陆家嘴法庭认为,付小姐擅自改变住宅实际功能和布局,没有按照设计功能使用房屋并进行分割转租,因此物业有权予以制止。
至于物业限制付小姐搬入家具的行为,陆家嘴法庭认为,这是在付小姐违反房屋设计使用功能后,物业对其使用收益进行的限制,而出租人也给予了认可,因此上海绿宇的行为方式并无不当。
宣判后,付小姐平静地签收了庭审笔录,未作任何表示。
法官建议
限制群租小区临时公约需完善
“目前,上海绿城小区内业主自居住房已达到1100余户,出租住房则有300余户,群租户则从去年高峰期的200多户下降至50多户。”上海绿城小区所在的东城五居委党支部书记蔡志兴说。
昨日庭审结束后,green_citizen第一时间在小区论坛上公布了陆家嘴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跟帖中,上海绿城的业主都欢呼叫好。
在接受采访时,审理该案的法官建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临时公约条款可以对“分割出租”作进一步完善,从而维护多数业主的利益并制止群租。
物业观点
可能迎来治理群租“好兆头”
对此案,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为(吴为博客,吴为新闻,吴为说吧)民表示,小区业委会可授权物业制止群租,这样物业面对群租就更“理直气壮”。“而在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中,物业公司可以在业主临时公约中添加不容许群租的条约。这样面对群租就能有据可查。”
而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忻智发则表示,遇到超常搬家的情况,物业公司一定会询问。一旦发现有群租嫌疑,物业公司肯定会上前劝阻。不过忻智发坦言,由于不具备执法权,如果业主不听从劝阻,物业公司也没有太好的办法。
在接受采访时,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信息部许葆华认为,这一判决客观上会使物业得到鼓励,“这个结果对物业行业来说,是利好消息。”许葆华表示,虽然没有执法权,但面对群租,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起劝阻和及时报告的责任。而本案的判决结果,无疑预示着治理群租“好兆头”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