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购买商品房时,要向开发商缴纳总房款2%的房屋维修基金。按照法律规定,这笔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但归谁管理、如何使用,大多数业主并不知情。
2007年2月15日,南阳中院终审审结我国首例房屋维修基金纠纷案。
2007年4月3日,因开发商未履行生效判决,业主委员会向法院申请执行。
日前,经过法院执行,开发商将小区274户中的178户、60多万元房屋维修基金分户明细账交到法院,并表示一星期内将其余的分户明细账提交法院,至此该案基本执行完结。
时下,在诸多的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各种规定收取业主的各种费用,甚至有的开发商、物业公司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但由于合法费用的收取缺乏法律说明,违法收费缺少法律监督,多数业主事先并不知晓资金的收取以及使用情况。一旦业主入住安排停当,物业管理、资金使用纠纷便逐渐显现,并由此引出诸多诉讼,本案就是一例。
数年来,收费合法、资金使用公开、账目公开,成为所有业主依法提出但又难以实现的要求,也是困扰房产交易市场的一大顽疾。但愿开发商和物业管理部门能从该案中汲取教训,业主也能从中获得启迪。
业主购买商品房时,要向开发商缴纳总房款2%的房屋维修基金。按照法律规定,这笔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但归谁管理、如何使用,大多数业主并不知情。
2007年2月15日,南阳中院终审审结我国首例房屋维修基金纠纷案。
2007年4月3日,因开发商未履行生效判决,业主委员会向法院申请执行。
日前,经过法院执行,开发商将小区274户中的178户、60多万元房屋维修基金分户明细账交到法院,并表示一星期内将其余的分户明细账提交法院,至此该案基本执行完结。
成立业委会讨要维修基金
河南省南阳市朝山小区是南阳市广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区,建筑面积近5万平方米,2004年10月交付使用,房屋交付时,该小区274户业主大部分已经入住。
按照相关规定,业主购买广厦公司房屋时,每户业主要向开发商缴纳总购房款2%的房屋维修基金,这笔房屋维修基金加在一起大约有100多万元,在入住之初,该小区的物业以及房屋维修基金一直由广厦公司管理。
业主们入住后,广厦公司在小区的所作所为逐渐令业主不满:广厦公司在小区原规划娱乐休闲用地盖房,经业主向规划部门举报,违章建筑停止施工;小区连续发生盗窃案、卫生状况差、人员出入混乱,有的业主还发现自己的住房面积缩水……
2006年8月12日,小区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决定成立南阳市朝山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业主仝戈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2006年9月4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就业主关心的产权、环境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等问题向广厦公司质询。业主委员会认为,广厦公司在小区开发销售完毕后,小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业主有权知道小区每位业主的房产面积,房屋维修基金数额,共同分摊面积以及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管线分布的各种情况。
2006年9月11日,业主委员会向广厦公司发出函件要求其“接到函件7日内将房屋维修基金及产生的利息汇入指定账户”,但广厦公司不予理睬。
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
2006年10月16日,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将广厦公司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要求其将小区41间门面房和274位住户2%的房屋维修基金及利息返还业主委员会。
广厦公司辩称,依照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房屋维修基金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基金应按法定程序归还,现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具备相关管理资格,在业主委员会具备相关管理资格,履行完法定程序后公司方可移交。而且,法律没有规定房屋维修基金直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如果业主委员会要管理,也应经房管局批准。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06年8月12日成立,2006年9月4日在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盖章同意,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符合法定程序。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第二款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被告也承认小区业主均按法律法规向其交纳了所交房款2%的维修基金,并且认可该基金现在广厦公司银行专户中代管的事实。
南阳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1条规定:“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分户核算;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经业主大会决定,可委托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27条规定:“维修资金未委托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经业主选举依法成立,该组织是代表业主利益权属的团体,其表示愿意管理小区的维修基金,故现基金的代管单位广厦公司理应移交全部基金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获得基金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制定维修基金的管理制度,并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