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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自订不交采暖费就不能领钥匙 被法院判赔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4 ℃


不交采暖费和物业费等,就不能领钥匙! ”沈阳市民陈某在购得新房后,就遇到了开发商订立的霸王条款。一气之下,陈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最后,法院判定,开发商应将陈某购置的房屋交付,并给付陈某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具体按每日支付总房款26万余元的万分之二来计算。

  律师解读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高笛原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对于广大业主来说,从这一案例中应当借鉴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搭车收费”是将不同种法律关系“混搭”,既违约又违法。

  本案中,“交钥匙”系基于开发商与陈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在陈某支付房款且无违约的前提下,开发商依照合同有义务向陈某按期交付钥匙,开发商未按期交付,则构成违约,陈某有权依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采暖费系基于业主与供热公司的供热合同关系产生;物业费系基于业委会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产生,此与前述“交钥匙”行为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标的亦不相同。开发商并非采暖、物业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将不属于自己权利范畴内事项“收归己有”并以此相威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约定的情况下,显然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与房子有关的“霸王条款”

  辽宁省工商局公布15条商品房买卖和物业服务中的“霸王条款”,规定有如下情形的经营单位必须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将被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同时消费者可拨打12315举报,具体分列如下: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1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15.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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